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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不一致怎么办?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17 08:54 点击: 关键词: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约定财产

  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直接影响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工作范围,模糊了财产法与身份法的界限,违背了婚姻家庭经济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规律,必然发展导致学生认识上的混乱和结果上的不公平。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不一致怎么办?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告诉您

  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财产权,无须办理财产权变更手续。

  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在性质上是依附于夫妻身份的,如果按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进行产权变更,则不需要履行产权变更手续。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夫妻之间财产契约的订立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由于婚姻对配偶及其继承人的关系,财产契约具有物权效力。夫妻财产契约,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为了引起财产合同规定的所有权的变更,不需要转移所有权或权利的法律行为。

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不一致怎么办?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告诉您

  在私法领域,财产法和婚姻法分别属于财产法和身份法。物权法不应仅仅适用于由身份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在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上,身份财产法优于一般财产法。因此,我国婚姻法应以公平价值为基础,以公平价值优先于平等价值,赋予夫妻财产契约以效力。

  笔者赞同《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观点。这里的“拘束力”不同于一般财产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的效力,其效力规则具有特殊性,应当适用亲属法的特殊调整。协议一旦生效,将产生夫妻间的物权变动,即产生直接的物权效力。

  我国婚姻协议财产制度立法不足,司法解释与立法价值存在冲突,完善婚姻协议财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应当成为法定财产制度的附属物和补充。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夫妻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列,约定财产制优先。

  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可以通过看到,我国婚姻法虽然我们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但过于简单,难以实现操作,是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的根源所在。因此需要完善发展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管理制度具有十分缺乏必要。

  纵观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制比较研究成熟一个国家的立法,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明显发展存在相关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难以通过操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未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工作时间及生效时间、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以及是否能够受到一定限制、缺乏社会公示主义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脆弱、缺乏对约定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

  应当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时间和生效时间。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以夫妻财产约定为主题。婚姻法没有规定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法律没有必要干涉婚姻双方何时以及如何订立婚姻财产合同。也有人认为,男女双方在婚前资格的要求上不符合主体,因为双方的身份都不是“夫妻”,所以不能在婚前达成一致。

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不一致怎么办?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告诉您

  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的关系。夫妻婚前订立财产关系契约的,于双方可以结婚之日开始进行登记时起生效;婚后订立财产保险契约的,于双方订约且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信息登记之日起生效。


深圳著名的离婚律师来讲讲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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