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离婚诉讼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之精神,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表明: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只是原夫妻双方内部的事,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善意第三人;只要离婚前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深圳宝安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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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