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话题,主要体现在继承顺序、遗产如何分配上,那么接下来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数据解析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及遗产应该学习如何合理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继承发展顺序问题是什么
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时遗产以及如何进行分配
一般来说,所有继承人按同一顺序平等分配其财产。《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平均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法定继承人按照同一顺序,生活条件、工作能力和赡养、支持或者支持继承人的义务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同。
所谓遗产均分,是指法定继承人按同一顺序取得的被继承人的财产数额和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区别。
特殊情况下同一时间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文化遗产,这些具有特殊发展情况是指:
(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不称职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给予照顾,可以给予加分。特殊生活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无法维持最低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工作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够成熟,不能具备工作能力,或者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工作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得到照顾,实际分配的遗产份额应当大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继承人履行赡养、赡养被继承人的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一份以上。对死者的第一赡养义务是指死者承担法定赡养、赡养和赡养义务,向死者提供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或主要劳动援助。与死者同住,是指死者和死者在日常生活中彼此密切接触,相互关爱。
符合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能会得到更多的积分。
(三)有抚养教育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文化遗产时,应当不分时间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发展具有积极履行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没有拒绝企业履行通过上述研究义务,那么在分配管理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进行任何国家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同时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经济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资产收入和劳动实践能力,明确方式表示他们不要求其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认为不应因此而产生影响以及其所应取得的遗产市场份额。
(四)如果继承人同意,分配也可以不平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同的,继承人可以平等分配,也可以相互协商,经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不平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涉。
以上分析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数据整理的关于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及遗产如何合理分配的法律环境问题,如果您在生活中因为文化遗产继承、遗产分配有纠纷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及时联系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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