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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阐述丈夫向妻子借款离婚要还吗?

时间:2021-12-24 16:15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离婚

  案情介绍

       夫妇之间很亲密,但是夫妇之间的帐也很难算出来。假如夫妻间有借款,一旦离婚,这个钱是要还的,还是不还?
 

  同样的案件也在广州发生过  一对夫妇在婚内借款——丈夫擅自把妻子用于装修新房的钱拿出10,000元,让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老婆发觉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借条,载明借妻子10,000元,到时偿还。但是最后二人还是以离婚告终,这一万元还在闹公堂。先生签发借条,表示借妻子10,000元。

 

  2014年1月28日,董某和骆某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将43万元从自己的账户转到其丈夫骆某账户建造新房。谁知,骆某擅自从这43万元内取出1万元,供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儿子用来结婚。

 

  此后,董某发现了这件事,并询问了丈夫骆某。2018年3月5日,骆某给他的妻子董某发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借给董某10000元,到时偿还。

  2019年8月30日,骆某再次出具了一份证明书,其中说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财产。

  董某和骆某经法院判决于2019年8月26日离婚。由于没有办理上述10000元的手续,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骆某偿还借款10000元。针对前妻的控告,骆某辩称:“借条是我在被董某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法庭裁定

        一万元要还。对骆某而言,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认定,骆某在其账户上提取并使用了10000元,而该笔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是董某的个人财产。

 

  在骆某和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向董某提出借条,要求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明确表示要归还董某10000元。尽管骆某辩称是被董某逼供而发借条,但对此说法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支持。这一点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如果涉案10000元是用于建设费用,那么,骆某却自愿向董某出具10000元借条,则不符合情理。

  目前,在董某.骆某已离婚的案件中,涉案10000元应按一般债权债务处理。

 

  因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在判决之后,双方进行了和解,没有上诉。

  
                                             深圳离婚律师阐述丈夫向妻子借款离婚要还吗?

 

       法律条款

  哪几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㈢知识产权的收益;㈣继承或受赠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除外;以及属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夫妇对于共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仅供一方使用;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深圳离婚律师解读

  哪一种夫妻借款会有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注意到,我的《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通常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可约定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拥有。这种情况充分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处置的自主。配偶一方已明示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去处理自己的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离婚后仍可向对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应当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婚姻存续期间缔结协议。

 

  2.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为了供贷款人进行个人业务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4.离婚时,按协议所述方式处理这笔借款。
 

  符合上述条件后,即使是离婚,夫妻一方仍有权向对方请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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