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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夫妻离婚后爷爷探望孙子遭拒

时间:2021-12-22 15:34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探访权

  案件简介:夫妇离婚后外公去看孙子被拒。
 

  老翁的儿子翁某将一名外地儿媳张某带回家中,在孙子未满周岁时,两人便外出打工,两人在过年时才回家,平常也没有什么生活费寄给老翁,孙子小翁已经由老翁家养了6年,一直到小翁开始看书时,翁某和张某二人才把他接走,老翁只在过年的时候才能看到他的孙子小翁。二年后翁某与张某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孙子小翁被儿媳张某送到娘家。
 

  翁某和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孙子小翁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翁某每月承担小翁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翁某有权探望儿子小翁和张某共同生活。后来翁某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家,老翁在翁某离婚后三年都没有见过他的孙子小翁一面,多次希望接他的孙子回老家或外孙家时,老翁夫妇将他告上法院,要求他三年内不能见到孙子。
 

  纠纷问题:离婚后,外公是否有探视权?
 

  本案审理中,对于老翁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小翁,意见不一:
 

  前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而探视权只能由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翁作为外公在法律上没有探望权,儿媳张某也没有义务帮助,因此,对原告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二是老翁家养孙小翁长达6年之久,虽然老翁家并无法律规定,但也无明文规定和禁止。从法律无禁止可为原则,由于隔辈探望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爷爷探望孙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且与外公对孙辈在父母无抚养能力下的抚养义务相当。
 

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夫妻离婚后爷爷探望孙子遭拒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哪些夫妻离婚后享有探望权
 

  赞成第二种观点。
 

  探访权,规定期间或不定期探访孩子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视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孩子”。根据这一规定,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是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而非直接抚养子女。所以,根据《婚姻法》38条的字面理解,本案中老翁无权行使探望权。而我国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离异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离异后是否享有探望权,并无明文禁止或允许。
 

  根据民法学无禁止可为原则,可以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儿、外孙子女有探望权。就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辈或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存需要、精神需要。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来看孩子或者外孙孩子,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应该得到允许。如果这一血淋淋的亲情被法律无情地拒之门外,势必会加深两家的矛盾,影响祖孙两代的感情,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传统家庭伦理教育不利。
 

  与此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去世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辈,对其负有抚养义务。"规定,当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辈和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和子女应当进行必要的探视。婚姻法律只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但也存在着道德规范方面的许多问题,对习俗进行调整,特别是对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权、风俗习惯的婚姻家庭,应慎之又慎,过多干预反而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尽管该案案情简单,但其所引发的强烈矛盾,却值得人们深思。
 

  根据现行《婚姻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父母离异后,法律不得悖理、理不能悖情,并没有任何关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享有探望权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辈或外孙子女不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依法给予许可。本案件中,只要老翁探望小翁并未影响小翁的健康成长,即应予以扶助,作为抚养6年外孙的外公,具体探访方式可经双方协商确定,一年让外公能见孙子一次也符合法律常情,也是社会对家长行使精神赡养权的一种报偿。针对现行《婚姻法》将探望权主体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目前的伦理、人情相冲突。因此,作者提出,应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使之更加适应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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