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论婚姻诈骗
婚诈骗罪是指以结婚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欺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就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而言,不存在将婚姻关系作为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并不是排除在欺诈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如职务犯罪主体规定等。对于欺诈罪,限制诈骗罪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夫妻或近亲之间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不多见,而是要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社会上的不同对待。如果由于有婚姻关系而要求诈骗犯罪主体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中诈骗罪的一般主体的规定。
结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以结婚骗财为犯罪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
二、客观行 为方面,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受害人信任;
三、所骗取的财产,系一方婚前财产或与受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属婚姻诈骗罪。
四、是犯罪发生后,参照受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诈骗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构成刑法第266条“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诈骗罪中,诈骗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刘、诈骗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深圳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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