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网站碰巧相识就闪婚
2017年3月7日,他在约会网站认识时女士,并于2017年4月12日按照时女士的要求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相识仅3个月,时女士几乎把汤先生全部积蓄都用光了,后来又以各种名义向汤先生索取钱财,还威胁要还钱,还威胁要要,还威胁要要,还威胁要要,到2017年7月12日才离开。
汤普森认为,时小姐和他结婚纯属骗人,结婚只是用来骗钱的时候。由于婚姻关系非常短暂,双方都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的财产需要处置,汤先生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
婚姻法律如何处理欺骗婚姻
我们《婚姻法》规定,借婚骗财不属于向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在具体情形下,诈骗行为可以定为刑法。当前,我国《婚姻法》对于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使众多违法犯罪者钻了法律空子,利用合法婚姻进行诈骗。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同婚姻形态所发生的争议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离婚制度。以骗婚为合法婚姻的定性为基础,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只能通过离婚来解决。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方可离婚。在第三十二条婚姻法中,“感情破裂”的标准是允许离婚的唯一标准。诈骗案件中,骗子们为了骗钱,对被骗的人毫无感情可言,更谈不上感情破裂。
如果被骗人提出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如何适用法律?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不允许以婚姻为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按习俗返还彩礼制度: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骗婚,前两种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被欺骗者若无法证明“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而举证,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很明显不公平。总而言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定性地认定了“骗婚”,这是一种违背常理的做法,当处理因欺诈而产生的纠纷时,很难适用最恰当的条款,处理结果又显失公平。离婚律师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