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了《民法典》新规定的第一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主要负责家庭事务,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抚养孩子,如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大的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而另一方应予以赔偿。第一次开庭时,除双方平均分配10多万元共同财产外,陈先生还需要支付王女士5万元的经济补偿款。
迄今为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均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赔偿金额由8万元至12万元不等。《民法》第1088条是如何影响离婚家事赔偿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法庭裁定离婚财产赔偿是否合理?咱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吧,一探究竟。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解读法律
《民法通则》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离婚时,应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因此,婚姻法时代提出离婚家事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产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家事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实现。
《民法通则》第1088条规定,只要夫妻一方为家庭支付较多的劳务,不论夫妻财产是共同制还是分开制,离婚时均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家务报酬。很明显,相对于原来的婚姻法的规定,在对家事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民法通则》对家事赔偿制度进行了修改。
对赔偿金额的认定如何合法、合理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判决标准,法官在“情、理、法”三个维度上,以公正为原则进行判断。
家事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对家庭妇女的支付予以承认,不能完全按市场价做家务。他认为,在谈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务活的强度、时间长短、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付款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标准等。
在家事赔偿额方面,为确保法官所作的判决具有一致性、稳定性,并能较好地实现实质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可给出一些比较明确、可供参考的衡量标准,如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失去家务活的机会成本。
家务补偿制度还缺少对期望收益的补偿
在此,期望利益指婚姻中的一方所取得的利益,即所谓机会成本。对家务活的人来说,由于其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集中在经营家庭生活上,当一个人全心全意工作或受教育时,你在职业和学习上花费了相当少的时间和机会。训练可以促进个人能力,有些家庭甚至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投入到培养和提高一方的能力,但是,我们的立法没有把高职位、高学历、执业资格等无形资产列入婚姻财产的范围。
湘潭大学法律系王红艳教授认为,在家务报酬的确定中,应考虑期望利益,与此同时,对权利人由于在家务劳动中承担较多义务而导致自己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机会丧失,如果离婚后请求对方支持家务劳动补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为其提供适当的学历或某种专业培训等费用。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沈钧儒教授认为,家务活补偿目前主要是对现实利益的补偿,但从其实际价值来看,对于期望利益的补偿更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三大改进,一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全面肯定,二是全面救济家庭主妇或家庭妇女,三是家务活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实现,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把它束缚在身上的美,转化成更接地气的美,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深圳离婚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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