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杨先生一直在杭州努力工作。她留在台州的家乡照顾孩子。后来,杨先生起诉离婚。她要求杨先生从结婚之日起每月按500计算共计赔偿19万元。深圳专业离婚律师为您带来这个案例。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结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杨先生赔偿齐女士1.5万元。
案件情况
杨先生和齐女士于2017年初被介绍,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下儿子杨。杨先生在浙江杭州做生意多年,儿子杨先生和齐女士住在浙江台州。在共同生活中,杨先生和齐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
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讼。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由其抚养。
妻子齐女士同意离婚,但她的儿子一直和她住在一起。她要求监护权属于她自己。杨先生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赡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她有义务照顾孩子和做家务。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每月赔偿5000元,共计19万元。
法院审理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限制,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夫妻,即无论夫妻是否同意财产状况,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有权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
该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相互尊重,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家务劳动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充分体现民法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费和家务的经济价值:
根据儿童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费用、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以维持其衣服、食物、住房、交通、学习和医疗的正常需求为原则。
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婚姻持续时间
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金额也可相应增加。
投入家务时间、强度
参考向市场购买类似工作量的家务所需成本。
家务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因家务而失业,可参考原工作收入。
家庭收入
因此,从事家务判断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辅助客观收入。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自双方结婚之日起,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要求19万元,依法调整。杨先生每年支付8400元儿童抚养费,并向齐女士赔偿1.5万元。
法院判决。
最后,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允许杨先生与齐女士离婚;孩子由齐女士抚养,杨先生每年支付8400元;同时,齐女士赔偿了1.5万元。
判决结束后,杨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齐女士没有工作,所以没有人为了照顾家人而放弃工作。结婚生子后,实际上由双方共同抚养,经济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外,虽然我在杭州开了一家商店,但我的业务状况并不理想,也没有盈利。
经审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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