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和吕蔻蔻结婚多年的刘山泉,对炒股的痴迷使多年来即便损失惨重,仍愿意追加投资。结婚期间,刘山泉还向其发小陈新国借款30万元用于炒股,并以个人名义向陈新国出具借条。因为长时间沉迷于股市,无暇照顾家人,导致与妻子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
其后,刘山泉连续输掉了炒股,以致借了三十万元债务无法按时偿还。陈新国多次讨要无果,认为刘山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自己借钱,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于是请求刘山泉和吕蔻蔻共同偿还。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法则解读
第一千零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均可生效。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关系到夫妻双方尤其是未举债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
民法对夫妻共有债务有三种较重要的规定:
一、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基础的共同债务,称为“共债共签”
二,是因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以日常家庭事务代理权为基础的债务,如为家庭购买家具、生活用品等。
三,债权人,即陈新国,可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承担的债务。此外,夫妻因共同侵权、被监护人侵权等责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只要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要件,债权人无权要求未举债一方共同偿还。
以上案件中,刘山泉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但30万元的借款金额显然超过了普通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实际上刘山泉是为了炒股而举债,因此不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身为债权人的陈新国,如果不能证明为刘山泉夫妇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举债,就无权要求吕蔻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谈民法新规离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