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1月1日,李男与王女登记结婚。2017年2月1日,李男以做生意为由借给妻子王女10万元,王女要李男写借条,李男急切地想要钱,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今年一月一日,二人因感情出现问题,同意离婚,但王女要求李男归还婚内借款10万元,因为这笔钱系王女个人存款出借给李男。
案件焦点
对于十万元的借款是否要归还,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一种观点认为,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而李男和王女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持续的,应当共同支配使用,婚内不存在借款,李男无需归还借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借钱用于经营,应当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李先生只需要退还五万元,其余的五万元是自己应得的,不用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财产是王女个人财产,以个人财产出借,虽属夫妻关系,但实质上仍属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予以归还。
深圳著名离婚律师点评
第三种观点,原因是:
该案件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纠纷,本案为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皇后之十万元系婚前所得,至始为王女的个人财产,未因婚姻而转为共同财产。私人借贷是《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在法律上,以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为借贷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目前我国其他法律也没有禁止夫妻间在婚内互相借贷。因此,婚姻家庭借贷可以成立。借款合同将立即生效,前提是双方达成真实借贷协议,并已支付借款。这个案件中,王女所借的是个人财产,借款真实有效,借款者应当偿还借款。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定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时,应视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借出的人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由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他无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50%的借款。该案中的借款并非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也不适用,因此李男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而非一半。
总之,李男应偿还王女全部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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