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在法庭上离婚的夫妇都是由于情感纠纷或财产纠纷。但最近,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同的案件——赵和孙离婚夫妇,为了儿子的姓上法庭,但也将公安公安局列为被告,起诉其行政违法行为。法院会支持谁呢?深圳离婚律师带你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件经过
夫妻同意离婚,前妻私下改姓儿子。
赵和孙都来自长沙。经介绍,他们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仅一年多,他们的婚姻关系就破裂了。当时,孙已经怀孕7个多月了。根据法律规定,该男子在怀孕期间不能提出离婚,但由于孙也坚持离婚,他们于2013年2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两个月后,孙生下了一个儿子。
虽然已经离婚,但孙考虑到儿子是赵,赵也承诺按月承担赡养费,所以孙决定让儿子随父亲姓,命名赵乐。
离婚后不久,赵组建了一个新家庭,很快又成为了父亲。之后,赵减少了陪儿子赵乐的次数,甚至不能按时支付每月的抚养费。
离婚后,他不仅没有支付赡养费,而且也没有履行任何做父亲的义务,所以我们也提起了诉讼。孙说,2016年7月,她找到了一家公安局的一家街道警察局,并向儿子提交了改名的申请。
派出所受理后,报分局。2016年8月5日,经分局批准,派出所正式更名为赵乐。
后来,孙某干脆不让赵某探望儿子,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僵化。为此,孙某起诉赵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赵某也起诉孙某不要探望。
2018年6月,赵整理起诉材料,在派出所获取儿童信息时,发现儿子赵乐两年前变成了孙乐。愤怒之下,他不仅要求法院恢复儿子的原姓,还起诉了一家公安局。
他以为儿子改姓猫腻,就起诉了公安局。
赵某不知道,孙某是如何通过公安局的材料审核,成功改名儿子的?
我在改名前给赵发了一条信息,征求了他的意见。他没有回复我,我认为他是默认的。孙说,由于儿子的名字需要赵一起签署申请,留下手印,她担心赵不会合作,悄悄找人按赵的手印,然后签了赵的名字。
当时,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特别派警察与孙交谈并记录,但她故意隐瞒了情况。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齐全,也认为两人沟通良好,向公安局报告,批准后,同意将赵乐改为孙乐。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姓名有平等权利。因此,当任何一方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都应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赵对赵乐的监护权没有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监护权也没有因离婚而被取消。孙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与赵协商一致,双方应当签字申请。孙隐瞒有关情况,赵未当场签字的,公安局作出将赵乐户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公安局将赵乐更名为孙乐是违法的。
法律解释
离婚后不得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其中一方想在离婚后改姓未成年子女,谁需要同意或通过哪些程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引起争议的,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批复》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离婚协议不成的,由公安机关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的有关精神,离婚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离婚协商不成的,由公安机关恢复。
夫妻离婚后,除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出生医疗证明和申请报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18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可以自己申请,不经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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