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陈和徐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子一女。2015年,陈起诉法院要求与徐离婚。经法院调解,陈与徐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徐得知陈再婚了。经询问,他发现陈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同居,导致该女子怀孕,离婚后不久立即再婚。徐很难接受陈的婚姻欺骗,所以他要求陈赔偿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争论焦点
关于徐是否有权要求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和徐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已经结束,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徐要求陈赔偿精神安慰没有依据。只有在离婚时发现陈在婚姻中作弊,并要求精神安慰赔偿,徐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徐要求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徐和陈在法院调解后离婚,但离婚诉讼由陈提起。陈起诉离婚时态度坚定,徐同意离婚。现在徐发现,陈离婚的原因是他和别人住在一起,另一个女人怀孕了。这次破裂的重要原因。陈是错误的一方。因此,徐可以要求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陈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同居,另一名妇女怀孕。陈的行为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这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陈是过错方,徐是无过错方,徐有权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徐与陈离婚,不影响徐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1)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一审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徐和陈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徐不知道陈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同居。徐发现陈的同居关系后,立即向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诉讼时效。因此,徐的要求应得到支持。
支持徐的赔偿请求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精神,也是建立正确的婚姻观和维护社会道德的正确方向。不得因调解离婚而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徐有权要求陈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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