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反家暴法已经实施两年了。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反家暴法的执行情况,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全国法院的执行情况,深圳婚姻律师对我国反家暴法实施以来(至2018年2月)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本报告。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情况及举证与法院可以出具环境保护令的关联性
(一)大部分的申请人未向国际法院进行举证。
在692起案件中,248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犯有家庭暴力。 其中91个案件,即13%的案件是申请人只向法院提交一种证据,157个案件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两种或两种以上证据。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的申请人总共提交了444起案件,占64%。
(二)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类型中,向公安机关求助的证据比例最高。
在248件申请人已向中国法院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的案件中,申请人向法院进行提交其曾向我们公安机关求助的资料的案件共187件,占75%;申请人向法院通过提交其因家暴到医院患者就医的材料的案件共110件,占44%。此外,申请人向法院要求提交伤情以及照片信息用以研究证明其曾遭受到了家暴的案件共95件,占38%。
在187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些材料以证明其曾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案件中,将警方的出警进行记录可以作为一个证据要求提交的比例达到最高,为41%。而申请人向法院通过提交时间报警回执、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管理处罚措施决定书以及他们告诫令等证据的案件占比均在10%以内。
(三)申请人提交的伤害证据中,医院的医疗记录所占比例最高。
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明自己遭受暴力伤害的110起案件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病历的比例最高,为50%。但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诊断证明疾病证明的案件比例为17%。此外,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检查清单、医疗票据、伤情鉴定、病历、检查报告的案件比例不足10%。
(四)行为人的自认材料和妇联求助记录100%被法院采纳,并签发了保护令。
在91件申请人仅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一类重要证据的案件中,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一个施暴者进行自认环境材料/妇联组织求助信息记录的案件中均出具了保护令,法院对该两类数据证据的采纳不同程度达100%。而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自己就医选择材料的案件过程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也高达92%。此外,法院在申请人只提交了一些报警功能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88%;在申请人只提交了伤情以及照片/调解书的案件工作中出具保护令的比例为75%。
(五)申请人越充分,法院就越有可能发出保护令。
通过比较申请人是否提供证据时法院发出个人安全令的情况,法院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前提下发出个人安全令的可能性显著高于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24%的申请人在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撤回了法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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