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深圳婚姻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大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处理。
在审理涉及一方或双方所有的公司股份的离婚案件时,不宜简单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的平均分配,也应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本文重点阐述了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和股份公司,并结合相关法律、案例和观点进行阐述,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进行分别分析处理:
(1)如配偶双方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予该股东的配偶,而大多数股东已同意,而其他股东已明文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的股东之间我们可以通过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其他部分股权。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更多的人进行转让企业股权,应当经其他国家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形式通知以及其他中小股东可以征求同意,其他主要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一些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之间应当选择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经济条件下,其他企业股东有优先选择购买权。两个以上公司股东价值主张行使优先考虑购买权的,协商确定他们各自的购买一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技术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案例
1、如果夫妻双方的非股东希望通过股份分割成为股东,而股东不同意分割,不希望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赔偿,但公司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入股,法院可以裁定非股东方分割股东方的一半股份
本案要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取得的股权,如夫妻间无特殊约定,应认定为我国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非股东希望通过股份分割成为股东,而夫妻双方的股东既不同意股份分割,也不同意按照市场价格对对方进行审计、评估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但公司其他股东表示同意非股东方进入公司,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争议股份的性质和案件的事实,裁定夫妻双方的非股东分割了一半的股份。
2、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进行投资管理公司,不能充分证明该股权是个人出资的,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丁耀蓝与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案情要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司的投资,一方不能证明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出资,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婚姻律师提醒大家,由于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包括财产权和参与事务权,尤其是参与事务权具有很强的个人专属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原则上一方继续持股,给予另一方价格补偿。但主张分割股权的一方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的,法院对分割股权的请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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