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扶养费制度在哪里?在我国目前公布发表的未来民法典草案中,虽然《寄养家庭法》在“婚姻家庭”或“亲属”中单独设立了一章,但离婚后婚姻支持的内容仍然放在“离婚”或“离婚时财产清算”“诉讼离婚”等章节中。可喜的是,徐国栋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首次包含了“扶养费、离婚后居住权等离婚后婚姻扶养费”的基本内容。深圳资深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内容。
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澳门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将目前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纳入亲属法《扶养》一章中,扶养制度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内容放在特别规定之中。
与我国企业现有的几个不同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将离婚后经济发展帮助管理制度仍旧是我们仅仅可以作为一个离婚的法律行为后果、离婚后的财产后果或诉讼离婚的内容相比,这样学生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中国真正能够体现出了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性质,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以离婚后支付扶养费的制度取代原有的经济援助制度。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应为社会生活学习困难问题之一方,而并非以性别为唯一重要标志。
离婚后无论是夫妻一方都可以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费给付制度应平等地给予婚姻双方当事人。决定扶养费给付与否的,是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而非性别,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避免矫枉过正。
离婚妇女和离婚男子所享有的机会相同,但由于男女实际上的不完全平等,离婚女性更有可能面临就业的压力和谋生的困难,并受到监护未成年子女责任的限制,需要受扶养的可能更多的是女性。无性别歧视待遇,重在保护离婚妇女的受扶养权,同时对于需要扶养的男子,提供同等法律保障。这既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又不会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此外,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第一,非婚同居者不适用于离婚后的扶养费制度,因为其法律性质和婚姻完全不同,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第二,事实婚姻离婚的当事人可适用于离婚后的扶养费制度。
事实婚姻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但由于它是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只要法院能够承认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为事实婚姻,就应当受到相应法律制度的保护。将离婚后扶养协议可以纳入中国婚姻约定及离婚协议的框架设计之中。
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离婚后扶养费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协议、离婚协议中涉及离婚后扶养费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在涉外婚姻中,应当充分允许当事人对离婚后的扶养费作出规定,双方可以对离婚后的财产作出选择,主要是扶养费纠纷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美国,离婚后的扶养费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永久性配偶支助,一般适用于年长的残疾受抚养人; 第二种是配偶康复支助,即在有限的时间内向配偶提供支助,目的是鼓励受抚养人自力更生或重新调整其单身身份。
这种支助可能适用于年龄较小的人,支助应包括另一方专业发展的培训费,补偿性配偶支助用于补偿配偶一方对其教育或职业发展的贡献,当配偶一方几乎没有积累的财产可以分配时。笔者认为,前两种扶养费方式在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在离婚协商及至诉讼发展过程中,原夫妻关系双方可以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主要涉及扶养内容我们必须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法院之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及法院均应履行告知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扶养权利之内容,同时企业作为人民法院必须能够确保该条款研究内容的公平、合理。
明确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离婚后夫妇的扶养费主要取决于扶养费的支付。该原则规定,原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或在特殊情况下,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段时间内要求经济援助。
深圳资深离婚律师认为,在日常生活中,维护权利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一是需要扶养,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人民的一般生活; 二是对方有能力扶养,支付当事人的扶养费,应由当事人从婚姻中获得福利,并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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