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扶养权的程序应在离婚程序中一起提出,并在离婚中一起解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在这方面提起诉讼是不合适的。请求权行使自己时间应限在离婚当时,因为通过该项权利因离婚而产生,同时在离婚当时为了便于进行确定请求权一方企业是否能够符合国家行使请求权的条件。深圳资深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内容。
1、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即抚养程度,应当适应抚养义务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权人的需要。基本标准应当是维护权利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低于权利人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
在发生诉讼时,关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最高法院应根据审判的实际经验总结,制定统一的可操作的公式,由法院在充分考虑当事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作出公正或公平的判决。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请求人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对于离婚后不能维持合理或者基本生活需要的请求人,可以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双方目前的收入差距、抚养子女的需要等情况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即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或者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支付。
2、在处理扶养费的方式上,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支付,也可以由法院调解或判决支付。
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关于扶养费给付方式、标准的协议,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管理规定,应当通过确认其具有中国法律效力。
在支付手段方面,可以是金钱支付,也可以是提供住所,也可以是其他合理的手段,例如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为那些因病而无法照顾自己的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等,主张以金钱支付为主要手段。钱可以按时付,也可以一次付清。
3、离婚后扶养费的种类。
离婚后的扶养费不应固定,应有适当的期限,应充分考虑到婚姻双方的全部情况,尽可能设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期限。
1、总的原则应该是,抚养权在再婚时自动终止,或者已经与他人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时终止;
2、特殊情况下,因被扶养人经济收入大幅增加,扶养权终止;
3、受养人死亡时,扶养费当然停止支付。
4、义务人也得以其发展经济业务收入水平不足以承担给付义务,申请中国人民对于法院裁决可以减少企业给付数额问题或者视情况我们暂时免除或永远免除给付义务。义务人死亡时间一般也导致给付义务的终止;但是在一些诸如义务人遗留有巨额财产等特殊教育情形之下,也可允许从遗产中扣除应付扶养费。
5、关于中国具体工作时间进行长短,可以通过允许法官酌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决断。如果扶养此等问题需要已不复存在,或已明显减轻,或扶养费的数额与义务人的财产安全状况已不符合,应义务人的请求,法院认为可以同时减少或停止。
6、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长期婚姻超过10年、配偶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瘫痪,可以终身保留获得扶养费的权利,除非要求扶养费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出现终止支付扶养费的理由。
深圳资深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前的扶养请求权属于婚内扶养请求权,与此项管理制度发展无关。离婚以后,由于原婚姻关系当事人没有工作、生活环境状况都可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法律认可一方离婚后仍可行使该项请求权,容易出现因为我们适用要件和标准不好把握而造成会计制度政策执行上的偏差。
非婚同居者能否得到离婚扶养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