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张某与王某因外事工作期间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结婚。张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王某生活。婚后两人一直未有孩子。之后,李某得知王某已进行绝育手术,李某与李某母亲也曾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王某拒绝。考虑到夫妻之间的感情还算不错,并且王某答应和他白头偕老,李某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抚养。随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如今李某认为,王某违反了当年白头偕老的诺言,多次起诉离婚,拒不生孩子,使李某至今未生育子女,给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生孩子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妇女也不是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权,同时还享有不育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长大成人,与李某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母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法庭依法裁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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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婚姻律师讲法律
民法通则
婚姻家庭法第155条规定:夫妻地位平等。
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拥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且不能生育。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利,要求赔偿损害,结婚登记机关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而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予以处理。
男女在生育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双方在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无论夫妻双方均不得违背妻子的意愿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方的生育权的实现并不影响另一方的生育权。因此,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不仅是对女性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而且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公民选择生育是权利,选择不要孩子也是自由!深圳南山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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