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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时房子没有产权怎么处理?

时间:2022-01-04 15:03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房屋分割

  夫妻在离婚之后,就房屋分割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不仅会导致夫妻间产生激烈冲突,而且法律标准和司法规范不一致,导致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灵活,从而引发了这一问题。不同的法庭审理结果也不同。这样既破坏了法律统一,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依据《婚姻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对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全部所有权的房屋纠纷作了处理。深圳离婚律师解读离婚时还没有房子产权,房子该怎么处理。

 

  法理基础

  1.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方面几个问题的解释(二)

  对于没有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2.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问题。

  房改涉及广泛、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应重申并进一步明确的相关政策如下:

  ​房屋所有权问题。购买公共住房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执行标准价。买了房子,有了部分产权,就算用了。它是有限制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买房后可以在五年内进入市场出售或者出租,原产权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房屋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单位.个人产权比例分配。劳动者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使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特惠房上市后,受法律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各地区在推行按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原则销售公房时,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公房出售后的产权管理办法,继续推进公房销售。

 

  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二十一)明确的产权。员工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属于个人,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收入归个人。

  员工按成本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居住5年后才能合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所得归个人。

 

  员工按标准价购买房屋,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限制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量是以销售标准价和成本价格的比率确定的。员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居住用5年后才能合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单位被撤销,地方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出租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所得按照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或所含的土地收益和相应的税金。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时房子没有产权怎么处理?

 

  有关案件

  1.离婚时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取得产权证,不能分割这栋房子——李隆兰诉陈祯文离婚。

  该案要旨: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但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并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案件编号:渝北法民二号(2009)。

  法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民商事典型疑难案件适用指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卷宗),林敏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如果是无产权的福利房,离婚后不能要求分割,而只需要适当的经济赔偿--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

  这起案件要旨:离婚时,对于一方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一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并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来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判指南,倪金龙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权威观点

  1.以标准价购得的公共住房,当事人不能获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也不能对其进行确权和分割。

  夫妇二人对按标准价购得的房屋不享有完全所有权,仅享有占有.使用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处分权、收益权等部分。按标准价购得公共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房产证持有人的所有权不完全,在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中,即原房单位与现房证持有人的共有关系,原房单位的所有权表现为对房产的处分进行限制。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仅享有房屋所有权.有限度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原房主仍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与分割有一定难度,无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分割。夫妇二人在购买公共住房时,按照国家关于购买公共住房的福利政策,取得了一部分住房,这包括国家和单位对双方福利的优惠条件,如经确权或分割,必然要对房屋进行市场估价,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也会涉及竞价.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这一系列行为还需要考虑原单位对房屋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2.分期付款购房人在支付整笔款之前,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伴随着房地产市场体制的确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与建设迅速发展,售房.分期付款.住房抵押(抵押)贷款等多种销售方式的出现,提高了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使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在购房资金不足且未完全缴付全部购房款时,仍然可以先住上房子.但是如果分期付款买了房子,买受人如果还没有支付全部房款,经常是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即使采用住房按揭的方式支付全部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属转移登记的,仍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3.离婚时,双方均无所有权或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只就该使用权作出判决。

  按照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以及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未获得所有权或未完全获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在结婚后,这两个财产既不属于夫妻个人所拥有的,也不属于夫妻共有的。根据国家关于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买方只有在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才能履行交付房屋和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的义务,并且,买方必须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不能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即使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方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后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在上述方面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只能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法庭无法处理未确认财产权的归属,更无法进行分割。法院或者告之一方申请暂停审理,待产权证签发后再作处理;要么判使用权归属,然后将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离婚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居所.当使用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为原则作出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利益是法定原则。深圳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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