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和赵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小涛(化名)。2014年,他们被法院调解离婚。在他们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他们以赵父亲的名义申请拆除赵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赵父亲作为被解雇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该协议中的安置人为赵父母、赵、王、小涛,共支付安置房4套,拆迁补偿60多万元。王和小涛以被安置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赵及其父母,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26万元以上的补偿金。赵说,拆迁是根据宅基地进行的,认为安置房屋和补偿与王和小涛无关。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王、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也没有投资于房屋建设,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本案中拆迁方案规定的标准,更换宅基地面积的拆迁安置建筑应归被拆迁人所有。但王、小涛是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共同居民,因此拆迁所得的补偿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法院判决王获得2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驳回了其他要求。
深圳离婚请律师点评
婚姻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妇女可以分享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和妇女婚后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综合考虑夫妻婚姻期间的其他因素。在本案中,由于安置房屋是根据宅基地1:1更换的收入,安置房屋及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应由宅基地建设指示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民共享。建造、改造、扩建投资的被安置人,可以享受地上建筑相应的补偿。如果妇女既不是宅基地建设指示中的申请人,也不对建设房屋做出贡献,她只能获得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营业额费用。
购房指标被占用,前媳妇主张补偿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