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起于中国古代的婚事仪式,也叫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
中国古代缔结婚姻,即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了婚约后,由女方给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通常被称为"彩礼"。
新中国成立后的某一时期,有关彩礼、订婚婚约等问题一直备受批判,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却一直固守着。
案例简介
两宋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在宋先生交纳十二万元的彩礼之后,双方正式订婚,同居九个月后,王小姐怀孕了,两人领到了结婚证,婚后三个月,王小姐偶然发现宋先生和很多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因为这件事和宋先生吵了起来,甚至大打出手,因为感情极不稳定而流产。
随后,王小姐心灰意冷,向宋先生提出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宋先生的家人说双方结婚时间太短,离婚后王小姐应退还全部彩礼,于是怂恿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小姐返还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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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决
案件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情形,故驳回宋先生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第二条》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彩礼的,如认定属下列情况,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款第2款第3款之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司法部门应注意,即使案件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归责的情形,在实际判决过程中,还要结合双方的居留时间、相处时间、彩礼的使用用途和情况、双方是否有过错来划分彩礼数额,然后作出判决,有一种情况是无法收回全部彩礼。
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平时在节日赠送的小礼品、小礼物都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只有为达到结婚目的而赠与的大笔财物才属彩礼,可以主张返还。深圳大鹏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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