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补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一次性费用,如割法院。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赠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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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订单夫妻一方婚后产生财产和收入的,除果实的自然价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订单夫妻存款或者婚姻关系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的全部财产交给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购买后,一方父母出资的不动产,以出资女的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深圳大鹏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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