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父母与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社会实践教学反馈工作情况分析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所主张的基础教育法律相关关系管理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关于父母为子女投资买房的法律性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上,对父母投资行为的认可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基础。如果父母与子女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则为赠与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一般应该发生在出资时或者出资后。
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进行赠与,就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以后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一般不予支持。第二,借贷关系的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密切,父母的借款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注明。此时,应该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关于借款的证据不足,出资一般应视为赠与。
如何辨认人工授精出生的婴儿?
答:现代医学技术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也包括人工授精(体内受精)和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孩子,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妇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行为怀孕而生下的孩子。根据受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同质受精生的孩子和异质受精生的孩子两种。
所谓“同质授精”,就是通过人工授精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一般来说,通过这种方法出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不会受到质疑。但是,“异种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其法律地位必然会受到质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精子和卵子来自夫妻双方,但结合辅助生殖技术而生。这个孩子与双方父母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法律地位毋庸置疑。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经丈夫事先同意或事后经丈夫明确同意,妻子由人工授精怀孕,精子不由分娩妇女的丈夫提供,尽管孩子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分娩妇女的丈夫应被视为孩子的合法父亲。此外,一旦丈夫通过人工授精表示同意孩子出生,这种同意和批准就不能撤销,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否则就不能撤销孩子已经出生的事实
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第三,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如果一个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不同他人进行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之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社会抚养教育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三十、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理由成立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由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C虽与母亲B同住,但其与A的父子关系并未因A与B关系的解除而消除,C应对A同学的扭伤予以赔偿。当B无力赔偿时,A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以C没有和自己一起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父母离婚后,A 和母亲住在一起。从初级中学毕业后,她没有进入重点高中。在没有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她为父亲选择了一所重点高中,并支付了3万元的择校费。后来一位母亲与一位父亲谈判,要求他承担一半的择校费用,被一位父亲拒绝了。A 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承担一半的择校费用,A 应该得到支持吗?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超过必要限额的教育费用,除非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愿意承担,否则只能由付款人“支付”。因此,在没有得到 A 的父亲同意的情况下,A 的母亲选择了一所更好的学校让 A 上学,并支付了高中的择校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 A 的母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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