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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1-28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夫妻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另一方应当承担一方抚养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先协议或决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深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

  “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教育费应在必要的范围内支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子女教育费用,并应就读私立学校,学费较高,重点高中支付择校费,或因考试成绩不足而支付择校费,也不应将子女报名参加昂贵的课外班或购买昂贵的学习用品的费用列为必要的教育费用。

  当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同意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大学毕业。然而,在女儿上大学后,该男子无缘无故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女儿根据协议起诉父亲支付子女抚养费。受过大学教育的女儿能否因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仅限于“高中及以下学历”而要求子女抚养费?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婚姻法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赡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仍在上学、高中或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或因丧失工作能力或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这本来是义务教育大学教育,上大学的成年子女为未来更好的就业创造了条件,不应成为父母承担大学费用的法律义务,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完成个人大学教育自己的收入。然而,司法解释实施后,许多学者和法官质疑该条款不符合中国国情。

  大学学费如此之高,以至于成年子女很难通过兼职完成学业。当然,普通家庭的父母会尽最大努力为子女支付大学学费,但对于一些离异家庭来说,情况就不那么好了。一些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这导致了纠纷。

  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要尽可能做好调解工作,保证还在上学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赡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应当履行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接受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承担女儿的大学教育费用,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发展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学生甚至一些大学生在毕业后尚不能进行完全可以独立学习生活水平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也是相当普遍。我们自己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思想教育研究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在什么条件下配偶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答: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工作条件:存在重大理由。

  《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双方共同发展共有财产管理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教学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部门共同共有社会制度的一般设计原则。关于我们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一个分割的,可以根据请求分割。

  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其他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工作丧失学习或者有重大理由就是需要不断分割时才可以直接请求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具有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安全或者伪造夫妻关系共同债务等严重精神损害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利益问题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不同的人患重大影响疾病方面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能力相关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原因”应仅限于上述两种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既不能类推适用,也不能扩大适用,以防止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意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损害家庭稳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深圳离婚律师告诉您

  深圳离婚律师在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种情提醒大家,况时,应区分当事人不同的主观故意。主观上隐藏、转移、变卖、销毁、挥霍或者伪造债务,应当是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可以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本条不适用于因过失造成的共有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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