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中,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之后,其取得的财产一般就是属于两个人共同所有的,实践中不少人并不清楚共同财产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共同财产有哪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一方结婚至一方死亡或离婚的期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置财产需要配偶的同意。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所有的财产安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之间共同解决所有:
(1)人为、奖金,指在伉俪瓜葛存续时期一方或两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出产、谋划的收益,指的是在伉俪瓜葛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伉俪瓜葛存续时期,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富,是指在伉俪瓜葛存续时期一方或两边因承继遗产和接收赠与所得的财富。关于承继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富权力的获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
(6)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7)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8)发放到中国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进行择业费等一次性管理费用的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同共有。
三、共同财产的限定
第十八条对应为伉俪一方的财富局限作了划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共同财产的特点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法律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一些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发展成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面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获得的财产,包括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和其他非通过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当然,除非法律直接规定这是个人的专有财产,并且夫妻双方同意这是个人的财产。这里的“收益”是指取得财产权,而不是实际占有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某种财产,如贡献,而不是实际取得,相反,出版社只支付婚后的工作,当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同样,如果出版社同意支付一笔捐款,但直到婚姻结束才收到,那么这笔捐款也是夫妻双方的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时,除另有约定外,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进行证明自己属于我国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中华人民通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信息处理企业财产分割技术问题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还是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制度难以得到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承担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数据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市场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他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7.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财产分割,配偶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应首先分割为另以配偶的财产,其余财产应为死者的财产,并应按照继承法处理。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财产,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的规定如上。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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