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割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表示夫妻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合同,其变更和撤销标准应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变更和撤销的规定。
财产进行分割网络协议可变更、撤销的标准:
1、对于讹诈、勒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欺诈和胁迫在条款中有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2.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必须达到“重大”的水平。
庞大误会不包括对法令划定的误会。如将代价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代价很大并以此为根底分给财富的,就属于庞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至于利用危险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焦虑心理要求更多的财产份额,而另一方同意更多的份额,是否构成利用危险。
原意是一方利用他人的困境,强迫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承诺,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另一方只有得到一方的条件或帮助,才可以摆脱困境。如果一位不会游泳的母亲同意以10万分之一的高价获救,如果该母亲后来声称这一承诺是违背其意愿的,那么其他人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利用了这一情况。但一方利用另一方急于离婚的心态索要更多的财产是不符合利用危险的初衷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当事人必须承担诉讼离婚所造成的时间延误。这种“危险”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这种“危险”。如果他们愿意放弃自己的财产权,以获得更快的离婚,这并不是由对方“时代”,只能推定给对方更多的财产是当时表达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说,表达的真正含义,当然,事后不能颠倒。
由此可以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时,确认是否构成危机,比一般合同更为严格。 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明显不利的情况,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才能视为利用他人的危险。 如果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另一方同意给予现金,但要求分割价值大得多其他财产,以便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可以视为利用危险。
4.至于表面上的不公平,只要没有欺诈、胁迫、重大误会或利用分割物业协议的情况,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给予对方,一般来说并不算不公平。
明显不公平的主要对比是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价值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是财产分割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 离婚的具体原因差异很大,离婚时当事人的感情往往是“不断割断,理性依然混乱”,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我们不应该用同等价值和补偿的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这更具有社会意义。 因此,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涉及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利用他人的困难,当事人自愿将其大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交给对方,一般不应被视为明显不公平。 只有在当事人文化和法律知识欠缺,一方自愿获得的财产少得多,且不是为了快速离婚等目的,离婚后的生活受到分割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分割方案才能以明显不公平为由合理纠正。
但是,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认为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如“双方同意离婚,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处理”等。可以认为该协议以离婚为前提,即财产分割协议以生效条件为准,条件是双方离婚,如果双方不离婚, 分割财产的协议没有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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