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下面是关于自书遗嘱的案例,和深圳离婚律师事务所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一、左二、左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于2006年11月1日去世,2004年3月30日,他向原告刘立遗嘱离开了房子。 因此,质量法院对某刘某提出了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该诉讼由某刘某继承房屋。
原告姓刘,出示了一份左的遗嘱副本,内容是: “1999年8月12日,在黑龙江省 被介绍后,刘结婚并相爱,过着幸福的生活,但我没有继承权,只有美国的两个共同财产,即四栋老房子,我们住在这里和房间的东边,留给妇女生活,孩子们没有权力干涉你。”.没有别的,如果你想要家具,你只需要挑几件。我认为孩子们是讲道理的,会照顾好你的,没有别的办法,请照顾好你的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佐。
四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及的房屋不是刘先生和左先生的共同财产,而是左先生和其已故配偶安先生的共同财产。
二、左的遗嘱不具有书面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认定没有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本案涉案房屋属于左与其已故配偶安某的共同财产,应在安某死亡后依法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法定继承人,与左共同享有涉案房屋。左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我们无法进行确认遗产范围。
第三,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人不能确定。
最后,根据遗嘱的内容不能确定遗产的处分。
法院认为,有关房屋属于已故配偶、一方和死者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购买合同,他们利用其服务年限享受相应的福利。安死了,没有继承产业。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进行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原告和死者婚姻登记后签发的,但不能确定这笔钱是死者和原告刘先生共有的财产。 但不能确定该房屋为死者与原告共有财产,诉讼涉及的房屋应确定为死者与左安共有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者留下了“生前遗嘱”,但遗嘱不能确认死者将所有房屋的股份全部交给原告。因此,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综上,判决认为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进行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第三部分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提起上诉,北京市发展第三中级社会人民通过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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