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60多岁的陈早年丧偶,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子女。1987年,陈和阿红再婚,组成了一个新家庭。婚后,陈和阿红又生了两个儿子。
陈说,婚后很长一段时间,他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红在家乡,双方聚少离多。直到1998年,他在厦门买了第一套房,才把阿红带到厦门生活。2010年,陈决定退休回厦门生活。然而,他和阿红的关系减弱了。2020年,他生病住院,没有得到阿红的照顾。现在他们都有离婚的想法,但由于财产分割问题,矛盾加剧,无法调解,因此被起诉法院。
阿红说,他们分居了很长时间,关系破裂了,她同意离婚。当她和陈结婚时,陈和前妻生的六个孩子都不到10岁。后来,她生了两个孩子,她的老婆婆也需要照顾。陈在外面工作了很多年,主要是因为她承担着照顾孩子和老人、做家务的责任。当时,在农村地区,经济并不富裕。她不得不照顾家庭,砍柴、种地和养猪。后来,孩子们也去厦门学习和工作,她也尽力帮忙。阿红认为,她在30多年的婚姻中尽了最大的努力,没有过错。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陈还应给予家务和劳动补偿。
对此,老陈不同意。他认为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他赚了几千万的家庭财产,对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阿红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她得到了一半的财产,她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此外,阿红没有独自照顾八个孩子。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有帮助。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老陈和阿红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为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没有法定过错。夫妻共同财产按50%的比例分配。法院分割了总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如财产、车辆和存款。
结婚初期,双方共有8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事务主要由阿红控制。虽然有其他亲戚帮忙,但阿红作为家庭主妇为家庭付出的努力应该得到肯定。阿红要求老陈支付额外的家务经济补偿,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思明法院结合家庭经济状况、老陈的经济能力、双方居住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认定老陈还应向阿红支付2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
因此,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允许老陈和阿红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老陈向阿红支付20万元。判决结束后,老陈拒绝接受上诉。案件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点评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经常出现在热门搜索中,引起了网民的激烈讨论。有些人混淆了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经济补偿;有些人认为补偿金额太低不划算,不符合女性对家庭的努力;有些人建议一方在外面赚钱,另一方在家工作,是为了家庭。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老年人、孩子或配偶,很可能会限制自我发展,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受益于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应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提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必须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法院不予受理。
2.不必做家务来补偿。毕竟,作为家庭的一员,他们也有责任照顾家庭。只有在家庭生活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更多的家务,使家庭和家庭受益,才能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经济补偿金额不能简单地按照市场价值转换家务劳动。补偿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承担更多救济家庭义务的一方。在审判中确定补偿金额时,将综合考虑家务时间、投入家务能源、家务效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