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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专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彩礼返还、家暴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夺、军婚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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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时间:2022-12-07 09:24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咨询,假离婚
  相信社会生活中我们都听过一些夫妻为了解决一些自己的利益,然后通过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可以达到教学目的,“假离婚”,当然不是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相关概念,其一般指向为,夫妻双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离婚,那假离婚夫妻双方发展需要进行承担什么法律环境风险呢?看看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的讲解。   一、“假离婚”的原因   回首真实的“假离婚”案,其根源主要在于“房子那点东西”。 今天的房子已经脱离了一般商品的“富人购买”属性,成为一种“政策性商品”。 答案是什么? 买家受到限制,卖家要纳税。 因此,一些市民为了满足购房条件或逃避税费而处理“虚假离婚”,尤其是在大城市,甚至掀起了一股汹涌的“离婚浪潮”。   1、规避「购买限制令」 ,以符合购买条件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房地产“国八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和能提供一定年限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时期本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需要暂停出售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即所谓的“限购”。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限购令”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如果家庭有经济实力,完全可以“一改二”,可以购买的房子可以“二改四”。比如夫妻双方都有本市户籍,可以“假离婚”,再婚前每人可以买两套房子。   2、逃税假离婚   为了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五条》 ,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如果北京市政府规定严格按房屋转让所得的20% 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只有在独栋房屋出售超过五年后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规定下,一些家庭为了满足出售房屋的“五只手”条件,还在办理“假离婚”。例如,一个家庭拥有两套房子已经五年了,显然不是唯一的一个。为了避免在出售时缴纳税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每人拥有一套房子,每套房子分别符合“五只”条件,出售房子后再婚。   3、为了企业获取拆迁成本收益而“假离婚”   在实践中,一些以谋取拆迁利益和“假离婚”现象也很常见。 因为离婚后,拆迁安置的权利人变成了两个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拆迁安置资金,甚至有些地方的村民为了拆迁补偿和“堆假离婚”。   当然,造成“假离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财产转移、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   二、“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1、一场真正的离婚   “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夫妻关系双方在目的可以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发展犹如自己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夫妻任何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企业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进行办理一个离婚的情况以及出现,当对方我们满怀中国希望复婚时,没承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经济社会主义秉持“婚姻生活自由”的原则,人家就是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管理办法完全没有。   2、想再看一眼孩子,难   一般来说,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会就子女监护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而民政事务局亦会作出规定,例如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再婚,双方的子女监护权协议便会生效,未获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失去子女监护权,希望日后可以再见到子女,往往是因为彼此的阻挠而变得更加困难。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来。“假离婚”后双方复婚的,由于夫妻双方处于婚姻状态,此前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随着婚姻的继续而失效。因此,一旦双方再次离婚,且子女仍未成年,原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再次离婚只能另做约定。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   3、从一开始就把身体清理干净   如果婚姻不能恢复,孩子就不能被抚养长大,他们也不能被抚养长大。在“假离婚”案中,当事人之间最具争议的问题仍然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不乏“净值”情况,即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都属于一方,这种情况在规避“限购令”的情况下尤为常见。然而,当双方不再结婚“根据协议”,“清理”一方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只能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却往往“不令人满意”。   4、婚后,共同财产变成婚前个人财产,你也有一个“哑巴亏”。   有个案子。 一个婚前的房子,和一个共同投资后第二次婚姻购买的房子。 在学区购买房屋,两人需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但为满足“满五”条件,需避免缴纳税费,然后进行“假离婚”。 其中约定甲方婚前房屋归甲方所有,婚后共有房屋归乙方所有。毫无疑问,这种协议实际上使A在婚后将其共有财产的全部份额交给B。 再婚后,与卖房价格一起买房,但双方婚姻破裂,乙方起诉甲方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转换(该房屋在第一次离婚时已被夫妻分割,房屋价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应按各自的缴款比例分摊。   在这一点上,法院可以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是婚后获得的,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另一种意见接受第二种要求。在实践中,曾经发生过两种裁判案件,但无论哪种裁判结果,对于一个不利的,这种“哑巴吃黄连”是必然的。   现代企业社会发展讲求信用,而信用信息社会的出现问题有赖于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若有违背,无疑将直接通过付出巨大代价和成本。“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其中可以反映出的固然有楼市政策的不合理影响因素,但更多的是信用风险文化的缺失。对于自己吃亏一方则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损失,无可厚非,但对于我们获益的另一方,“假离婚”后否认他们这种不同情形的存在,无疑来说就是“假上加假”了。然而,且不说司法工作实践中对“假离婚”的判定方法并不十分容易,即便能够作为认定,在目前的法律知识框架内,也实难对其施以教育惩戒,而只能寄希望于“良心的谴责”。“人的道德是完美的”,这种教学理论研究假设当然一个美好,但实践中不断出现的一件件案例分析足以证实具有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因此,“假离”需谨慎,离前要三思。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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