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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专业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彩礼返还、家暴起诉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夺、军婚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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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律师:所有权登记变为双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房屋已经共同所有

时间:2023-01-29 11:28 点击: 关键词:深圳婚姻律师,房屋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18万元,而另一方父母花费装修费10万元,从公平角度讲,确实将房屋认定为共同共有,平均分割较为公平,法院也提到了公平原则。但是如果案例的情形中,去掉装修费10万元这一情节,或者如果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非18万元,而是100万元,离婚时房屋价格还是330万元,平均分割的结果就未必公平了。深圳婚姻律师为您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

深圳婚姻律师:所有权登记变为双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房屋已经共同所有

  此外,父母一方的首期付款可能不会达到30% ,但可能达到50% ,60% ,甚至70% 。在这一点上,根据第二种观点来处理这个问题可能是不公平的,恐怕这也不是家长之一的意图。要求父母全价购买房子被认为是给孩子的礼物,在现实生活中,这有点让人难以承受。

  父母无力支付全额,只能支持部分购买的情况下,最有可能的意图是给自己的孩子。但是根据第二种观点,为了达到捐赠儿童的目的,我们必须达成一个特殊的协议,这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本文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从财产权登记中客观推断出父母馈赠的原意。

  由于父母对这份礼物的预期,在子女婚姻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不妨特别约定一下,第七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第二种观点恰恰与上述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上、理性上还是逻辑上的一致性来看,上述观点都优于两种观点。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第二点仍然可能占上风。

  在一方企业没有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产权信息登记从登记在一人公司名下,变更为登记在二人名下,能够发展视为权属变动为共同研究共有。

  可以给出这个问题的一个例子。例如,在《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案件解释(三)中,裁判规则是对参与共同偿还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除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增加了一种情况,即在共同偿还贷款一段时间后,所有权登记从一方变为双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房屋当时已经成为共同所有?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一般认为,原登记人加名人礼品、礼品、房屋已成为共同所有权,这种做法没有争议。

  例如: 根据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依法登记并生效。夫妻婚后对房屋财产进行登记加名行为,作为一方对另一方的馈赠行为,将房屋纳入共同所有权。在这个案件中,在他和郭结婚之前,他们起诉一个人为什么拥有房产权登记。

深圳婚姻律师:所有权登记变为双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房屋已经共同所有

  结婚后,他们向住房登记部门申请加入自己的姓名,现在他们起诉为什么一个人和郭共同拥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住房产权的法律效力发生了变化。在没有足够及有效的证据证明有关馈赠可撤销的情况下,法庭不会支持何俊仁在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有关物业的业权。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当不同情况下的产权认定规则进行排列组合形成制度时,我们会发现逻辑不一致,尤其是在处理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时。实践中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比本文总结的上述典型情况要复杂得多,但本文讨论的这些典型情况都是提纲挈领性质的。在处理变化的情况时,应在上述典型裁判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变更。

  我们可以同时会发现,实务中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容易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研究认为,若能借鉴英美案例法的先进管理经验,由最高国家人民法院主要针对我国离婚房产分割技术问题——不同发展情形下如何对房产信息进行社会公平的分割,发布指导教学案例供全国法院提供参考,必然对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很大的帮助,也便于律师的实务工作。

  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的问题。本案涉及的借款债务均发生在李婷与马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李婷与马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一方配偶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进行了特别约定,也无证据证明马援在向龙牧畜牧公司借款时明确表示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因此,本案二审判决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涉案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李婷承担还款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本案二审判决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之前作出的。

深圳婚姻律师:所有权登记变为双方是否可以认为该房屋已经共同所有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不当,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显失公平,如马新院与龙牧畜牧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李婷利益。判决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精神,没有不当之处。李婷主张涉案借款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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