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婚姻自由权。在这方面,法律一般并不禁止当事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商婚。相应地,被告享有答辩权,答辩方式可分为口头答辩和书面答辩两种。立法对书面答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15天内就应提出答辩。超出此期限,不得再次提交。尽管在到期后不能再次提出书面辩论,但在随后开庭时,被告仍可提出口头辩论。依据这位离婚律师多年的诉讼经验,认为:两种答辩方式各有利弊。该选择哪一种方式应该结合你的具体情况而定。本论文主要围绕书面答辩展开讨论。
对法官而言,答辩状的意义在于使其在开庭前对原、被告或争议焦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便于法官集中审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对被告而言,一份好的答辩状会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撰写答辩状1、以原告的诉状为目标,在答辩状中有针对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除特殊要求外,被告应首先分析原告的诉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分成若干方面来反驳。一般来说,这几点可以归纳为:夫麦的感情破裂了吗?孩子的抚育问题和离婚财产的分割。基于以上分析,在对原告所称的具体事实逐个加以反驳。
二、离婚诉讼答辩书的内容应为陈述事实和引证法律相结合的形式。比方说,原告声称双方分居多年,符合夫麦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然后被告在答辩状中就要纠正原告的说法,比如双方实际上分居不满两年,或者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夫麦的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事实陈述完毕后,被告便可引用法律规定进行深刻的反驳。也就是说,因夫麦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才属于夫麦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本案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真正优秀的辩状不仅足以起到反驳、反驳原告诉状的作用,甚至还可以为以后的离婚诉讼铺平道路。资深律师可以在答辩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原告在随后的庭审中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而帮助被告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离婚诉讼策略。在最终的离婚中为被告争取更多的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被告提前制好一整套离婚策略,而且需要有丰富的婚姻法律知识和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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