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离婚要求父母在分割登记前为子女购买房屋
2006年1月,王和吴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王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王和吴结婚前同居期间,吴的父母以吴的名义购买了一所房子,并支付了相应的存款和房屋首付款,两人婚后偿还了贷款。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王和吴无法就房屋转让达成协议,产生冲突。王和吴在婚姻期间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但有共同的财产。最后,两人的关系破裂了,王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共同财产。两人在房屋分割方面发生了争议。
法院判决:父母在结婚登记前为子女买房属于婚前财产。
王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结婚仪式,王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王与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王与吴结婚登记的日期。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于2007年8月20日购买。吴的父母以吴的名义支付定金,首付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前,吴的父母一直在偿还抵押贷款。虽然房屋登记发生在原来,吴结婚登记后,但以吴的名义登记,王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抵押贷款是两人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投资应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房屋是吴的个人财产。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分析
父母在结婚登记前为子女买房,如何确定婚前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给予一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婚礼后开始同居。由于王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与吴在现阶段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吴的父母自己出资购买了房子,并将房子转让给了吴的名字。这种行为属于给吴的礼物,没有证据表明吴的父母为他们购买了房子,发生在他们结婚登记之前,因此不属于吴的婚前财产。深圳离婚财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