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结婚后,阙和邓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屋以邓和他5岁的儿子邓的名义登记。房屋产权证明显示,邓的份额占10%,邓的份额占90%。邓成年后,阙与邓同意离婚,同意该房屋归邓所有,邓补偿该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邓主张该房屋已以其名义登记,应视为阙和邓的赠与。阙和邓无权处分该房屋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
观点分歧
本案中,阙某和邓某是否有权就本案涉及的房地产进行协议分割,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阙和邓无权分割本案涉及的财产。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持有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如果奎和邓以未成年子女邓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意味着他们将购买房屋赠送给邓,离婚应作为邓的财产处理,夫妻无权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阙和邓有权就本案涉及的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原因是,本案涉及的财产不仅可以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可以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图。在这种情况下,阙和邓并没有表把房子给邓的意思,所以离婚应该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中的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邓或未成年人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应由邓的法定代理人(即阙或邓)接受赠与,将导致赠与人和接受赠与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一般没有合同法的效力,因此邓主张赠与不成立。
其次,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能仅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因为房地产产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中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宣传和信用原则;内部效力是指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本案主要产生的是内部效力,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审查夫妻的真实意图。从阙和邓离婚时提出,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图不是给未成年儿子邓,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财产是阙某和邓某的共同财产,而不是双方对儿子邓某甲的赠与。阙和邓有权惩罚这所房子。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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