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地区的搬迁和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也导致了各种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如果婚姻期间发生拆迁,离婚后需要分割拆迁利益,是否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下面深圳离婚律师进行案件分析拆迁情况。
案件介绍
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媳妇分多少
王和赵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儿子小涛(笔名),2014年被法院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中,他们以赵父亲的名义申请拆除赵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赵的父亲作为被撤退的人签署了拆迁协议。本协议中的被安置人为赵的父母、赵、王、小涛,共支付4套安置房,拆迁补偿60多万元。王、小涛以被安置人为由,起诉赵及其父母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26万元以上的补偿。赵说,拆迁是根据宅基地更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和补偿与王、小涛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王、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也不投资房屋建设,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本案搬迁方案规定的标准,更换宅基地面积的搬迁安置楼属于被拆迁人。但王、小涛是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共同居民,应当享有拆迁收入的补偿权。因此,法院裁定王、小涛已获得2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并驳回了其他要求。
法官点评
婚姻期间的拆迁,离婚后妇女可以分享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和妇女婚后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综合考虑婚姻期间的其他因素。在本案中,由于安置房屋按宅基地1:1更换,安置房屋及宅基地相关补偿由宅基地建设指令上的申请人和共同居民共同承担。投资建设、重建、扩建的被安置人可以享受地上建筑的相应补偿。如果该妇女既不是宅基地建设指令中的申请人,也不贡献建设,她只能得到被安置人口的补偿,如营业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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