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分割房屋,避免冲突的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在婚姻结束时,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产分割。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带您看看下面案例。
财产分割应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并坚持保护妇女的合法生活和使用权益。在平等分割财产的前提下,尊重过去住房历史、购买和生活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生活中没有或低收入的配偶,照顾无房屋和生活困难的一方。
案例1
首付支持非所有权,不要把资金当房子
由于购房压力大,很多年轻人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全额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他于2008年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的父母拿出100万元的终身积蓄作为首付款,为这对夫妇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订,抵押贷款由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小王一直在支付抵押贷款。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感情不和,他们离婚了。小刘认为房子应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当然,小王不同意,强调房子是父母给自己的个人礼物,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诉讼被送往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分析
小王的父母只支付首付,属于部分投资,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小王一直在用共同财产偿还抵押贷款,但具体分割应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小王父母的投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地产并以出资人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对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的条款应当作限制性解释,这里所说的出资仅指全额出资。
案例2
婚前买房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很多人婚前买房,婚后才拿到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房子的性质?
在与陈女士结婚之前,马先生全额投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房子是未来的房子,婚后交房子,办理产权证。陈女士用婚后积蓄装修房子,买了家具家电。后来,双方因婆媳矛盾离婚,对房屋分割产生争议。法院最终裁定,该房屋属于马先生,马先生将赔偿陈先生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
法官分析
虽然房屋的实际交付和产权登记发生在婚后,但这只是卖方单方面履行的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婚后的正式变化,成为房屋产权,房屋仍应为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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