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过户,继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是以前的外销商品房,必须要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免得多走冤枉路。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接下来就由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1、王甲与张甲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长子王一、长女王二、次子王三。王甲于2009年作古,张甲于2013年作古,二人作古后留有张甲名下屋宇一套。王三持有张甲所立遗言一份,上书“位于XXX的住房系我与老伴王甲的夫妻配合财富,现我和老伴年纪已高,为防止我和老伴身后大概产生的争议,我抉择代表我老伴王甲立此遗言,以上屋宇由我小儿子王三一人承继。”该遗言题名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上有张甲署名及指纹一枚,遗言下方有代书人李某和见证人余某、郑某的具名及日期。2014年王三持该遗言诉至法院,请求按该遗言承继该诉争屋宇。审理中,代书人李某,见证人余某、郑某均到庭作证,证明该遗言是张甲口述、李某代书,最后由张甲亲身按下指模而成。但立遗嘱时王甲因长年抱病瘫痪在床并不在现场,且上述三人及王家三子女均认可王甲在2008年时因病情加剧曾经丧失了言语抒发才能。庭审中,王一级王二觉得王甲抱病时期虽不克不及表达但意识清醒,张甲无权代替王甲确立遗嘱。王三认为王甲完全没有认知能力,是无行为能力人,张甲系其法定代理人,代替王甲确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2、法院经审理觉得,张甲所立遗言处分了张甲与王甲的一套夫妻配合所有的屋宇。对于该遗言中处分张甲份额的部分,因该遗言吻合《继承法》中对于代书遗言的前提,应属正当无效,该房屋中张甲所有的份额应该由王三承继。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该遗言中惩罚王甲份额的部分是不是无效。尽管王家三人均认可王甲作古以前三年多因瘫痪失去了言语抒发才能,但王甲现已作古,今朝曾经不具备正确判别其是不是具有语言行动才能的主观前提。若王甲在立遗嘱其时具有行动才能,因王三持有的遗言上并没有王甲的具名或指模,从证人证言中亦可得悉立遗嘱时王甲并不在现场,故不克不及证明该遗言系其实在意义暗示,该遗言中惩罚王甲财富的部分应属有效。若王甲在立遗嘱其时已经由过程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张甲也已被依法指定为王甲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定代理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自身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甲代为处分王甲的财产,实际上是将王甲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归属做了安排,但此时财产归属于谁都与已故王甲的利益无关,因此张甲代为处分王甲财产的行为有欠妥当。综上,无论王甲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该遗嘱中处分王甲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该房屋中属于张甲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王甲三子女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人存在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对于张甲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一、王二、王三均分。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王三继承三分之二份额,王一和王二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二、夫妻之间代立遗嘱惩罚对方财富是不是无效
1、实际中百姓常产生谬误意识,觉得夫妻是家庭生存中最亲热的瓜葛,一方因某些缘故缘由无奈亲身确立遗言时,相互之间能够代为此行动,更何况遗言惩罚的是夫妻配合财富。细思之,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理的。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行为。民事行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却不能被代理。夫妻二人分别拥有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也无权代表对方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对该财产行使完全的处分权。
2、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意之所以会产生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动,是因为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行动能力人,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置其名下财富,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该主意。这类说法实际上是疏忽了法定代办署理的本色——无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因其在意义暗示方面存在短缺,无奈经由过程本身踊跃的作为实现惩罚本人财富的行动,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能够处分其财产,但只能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不立遗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害,其在世时可以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去世后该财产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由夫妻一方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确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此时被代立遗嘱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认为该遗嘱有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利益。从该角度来讲,代立遗嘱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两个人的财富可能因为婚姻关系而混同在一起,但双方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的权利却是独立的,夫妻一方无权代另一方确立遗嘱。被继承人客观上已经去世,法院无法直接核实遗嘱是否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依赖于法律对遗嘱严格的形式要求来确保遗嘱真实。遗嘱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错误观念或者形式瑕疵影响遗嘱的效力。以上就是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深圳离婚房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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