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有一段涉外婚姻且过不下去想离婚的时候,首先要了解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事项,以方便去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深圳资深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条:基层社会人民对于法院进行管辖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质量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4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信息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工程事故、劳动合同争议等案件,以及社会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权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因涉外离婚案件的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复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我们考虑夫妻关系双方国籍、居住国、婚姻缔结地等多重影响因素。鉴于此,笔者以上述问题分类为依据学生分别研究探讨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地域管辖。
1.双方均为分析中国居民,且居住地在国外。
(1)双方一人居住在国外,一人居住在国内的,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法律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条:中国社会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国内,不论哪一发展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就是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如双方均在境外居住,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在境外居住。不住所地,由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在境外的,应当进一步区分结婚地点。但是,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是和解国法院不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原告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的居住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英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英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发展提出我国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一个居住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辖。
2.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专业人士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原则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具有地域管辖的原则。但若一方存在一些居住以及国外的情形时,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对于法院可以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环境的人可以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需要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应当明确区分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在中国有惯常居住地,配偶双方或者被告一方只有一方在中国有惯常居住地的,由被告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一方只有一方在中国有惯常居住地的,可以由原告惯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辩称案件应由更方便的外国法院管辖,或者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原则上将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涉外民事案件同时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告知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被告提出相关案件应有更方便外国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学生提出自己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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