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陈未能从陈那里获得钥匙,并在 Jindong Court 起诉陈及其母亲王颖,要求他们帮助将房子转让给陈。金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陈和王颖协议离婚,他们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同意它将由他们的儿子陈拥有,余下的购买将由陈支付。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今天就来大家看看有关的问题。
这是两名被告的真实含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的协议是有约束力的。因此,陈军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陈随后就一审判决向金华法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经审理认为:
陈春就她和王赢在离婚协议中给陈军的有争议的财产提出上诉,现她撤销赠与,拒绝将财产给陈军。本案争议财产原为陈春与王赢的共同财产,赠与该财产系双方共同处分,与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其他共同财产密切相关。因此,在离婚协议仍然有效且王赢不同意撤销赠与的情况下,陈春单方面撤销赠与,显然于法无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陈春的上诉理由我们不能通过成立,不予社会支持。因本案是赠与企业合同管理纠纷,不是物权权属问题纠纷,陈军诉请将讼争房屋进行直接可以确认归其所有存有一定的瑕疵,但因陈春与王英履行赠与义务的内容是将讼争房屋协助过户到陈军名下,考虑学生两者之间最终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发现并无实质就是区别,以及为不再需要增加对于当事人讼累,对原审判决结果以维持为宜。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的房屋赠予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接管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接受赠与,因此赠与合同应当无异议地成立。
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协议一方是否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撤销。
一般赠与合同除经公证或者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救灾、脱贫攻坚等道德义务外,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
本案捐赠的房屋未登记在受赠人陈军名下,产权未过户。部分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撤销赠与?
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撤销,依据就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另一种认为不能撤销,主要理由是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其他条款包括身份关系解除、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是一个整体,互为条件,不能任意分割,除非离婚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赠与。
我们可以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进行如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社会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发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之间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本解释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有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认为,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那么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处置形式,赠与条款对离婚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只要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等是否属于夫妻 | 深圳权威离婚律师告诉您申请保全 |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来讲讲用婚后房 |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答夫妻共 |
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 | 夫妻分居一方单独抚养子女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