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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殊性

时间:2023-02-01 10:27 点击: 关键词:深圳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同于纯粹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密切相关。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今天就来大家看看有关的问题。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殊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权衡利弊后围绕解除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一个划分的内容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财产的其他划分、子女抚养问题、甚至离婚同意方面的不同结果发生变化。虽然离婚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的前提,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往往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

  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让,除非双方达成新的处置协议,否则一方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所涵盖的财产赠与。此外,父母一方给予子女财产通常是基于考虑确保子女未来的需要或确保财产由子女个人拥有并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从这个角度分析,这种类型的财产馈赠不应被撤销。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产权房仅登记企业在其一人公司名下,首付款由其父母可以出资且贷款由其与父母之间共同发展承担,结婚后以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还贷,夫妻另一方离婚时主张处理该房产的,是否因财产安全涉及到了他人而予以另案处理?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殊性

  配偶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财产只以配偶一方的名义登记,无论父母是否参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是否有意或同意与配偶一方分享房屋,这些都是配偶一方及其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另一方明确同意,否则不对另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案件中,夫妻另一方以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由要求处分财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婚姻家庭中华民国解释(一)》的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的,不得以涉及夫妻一方父母权利为由予以解除。

  夫妻双方及一方父母共同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父母非产权人一方)在收到对方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后从登记权利人中“除名”,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及离婚后可否以折价款过低、约定属于赠与为由请求撤销?

  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和父母一方共同分享的房屋原则上应由房屋所有者协商分配。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其中一方同意放弃他或她的财产权,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折扣,该协议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它不涉及其他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由双方执行。由于离婚协议同时具有财产和人格,因此显然不同于给予行为所强调的无偿和非无偿性质,即使配偶双方同意给予其中一方放弃财产权的较低折扣,配偶一方也不应以协议明显不公平为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撤销离婚协议。

  夫妻之间可能系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离婚,所购买的房屋信息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结构是否可以属于其个人共同财产?关于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般原则是: 非婚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婚内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订立销售合同与登记所有权之间往往存在时滞,而这只是履行销售合同的结果。因此,一般要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才能判断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购买的。然而,上述一般规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未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可能性,房屋随后应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如果一对夫妇为了规避物业购置限制政策而可以离婚购买房屋,可以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夫妻财产是否分割、是否再婚等方面来判断房屋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发现分摊额来自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至少应分摊分摊额。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公司购买知识产权房并登记在我们自己可以一人名下,婚后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正确处理?

  配偶一方以婚前贷款购买产权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中华民国(一)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注意对住房登记权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支付定金”的审查。

  情形1:若产权登记一方完全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则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通常由产权登记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离婚时市值-结婚时市值)为计算基础。

  情况2: 如果未登记的配偶有证据表明他或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登记方应赔偿未登记的一方的首付、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应部分财产增值。其中,婚前资本的非登记部分相当于房屋当前价值相对于购买点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的市场价值——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算基础。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殊性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同时有证据表明,他或她婚前的贡献是基于相互承认购买房屋是为了婚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房屋是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的,但是,房屋的分割应当视为两人共同拥有,可以参照投资的比例,适当考虑双方是否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和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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