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即离婚后,夫妻一方经济困难或无过错,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的,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帮助制度。世界各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其社会价值和意义。深圳专业婚姻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部分组成。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弱势配偶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应当由更加完善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来取代。
笔者通过考察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结合本人律师代理的实践经验,在比较各国及港澳台地区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立法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构想,主要包括扶养费支付和房屋权利保护两个方面。
扶养给付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扶养的性质、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和行驶时间、扶养的构成要件、扶养的种类和期间、扶养给付的标准和方法、扶养请求权的限制和扶养给付的终止。为了使该制度的内容更加合理,更加符合保护婚姻当事人人格平等和离婚自由的精神。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离婚后的婚姻抚养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基本内容相似,即离婚后配偶双方经济困难或没有过错,这是一种有能力提供援助的一方可以要求某种形式的援助的制度。作者是北京悦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在近年来代理和接受咨询的实践中,深刻感受到我国离婚后夫妻扶养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的不足,完善制度对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制度主要由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部分组成。应该说,2001年的修正案在我国婚姻法离婚的救济措施上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特别是离婚立法,进一步使我国的离婚立法与世界接轨。
为保护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权益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努力,特别是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共同发生的效力,目的是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离婚后的生活。
很大程度上为那些会因为离婚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消除了思想顾虑和经济障碍,同意解除死亡婚姻。这对于保障夫妻的人格独立平等和离婚自由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虽然寄托了立法者的美好愿望和期望,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个人财产制度下,利用继承人的死亡来传承个人财产比利用子女结婚的机会来传承国家财产制度中的家族企业更容易制造更多的悲剧。原因很简单,因为财产只有在继承人死后才能转移给继承人,在这种制度下,即使儿子不希望父亲早死,他心里也认为希望父亲早死。怎么会有这样的孝制父亲说!
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补助制度和做法,不仅在设计和保护上存在不足,而且已经过时,应当用更加公正合理的制度予以取代,以便为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的经济需要提供救济。笔者认为,应建立离婚后抚养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离婚后抚养费支付和居留权制度,以便公平地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
我国企业现行《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救济保障制度主要由家务劳动时间补偿、经济能够帮助和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三个重要部分学生组成。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了解到,我国对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目前《婚姻法》立法管理体系中存在于离婚救济工作制度建设之中。2001年我国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国在离婚救济保护措施研究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了我国的离婚立法,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进一步地与世界社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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