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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龙岗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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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婚姻律师说离婚后债权人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

时间:2022-04-14 15:16 点击: 关键词:深圳龙岗婚姻律师,债权人

  原告辩称

  赵某丽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周某.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孙某单独所有的协议;3.本案1。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周某.孙某承担。

 

  事实和原因: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涉案财产是在出售周婚前的个人房屋后购买的。周同意将价值1600多万元的财产归孙某所有,这是一种免费转让财产的行为,对赵某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2、周将包括涉案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协议分别归孙某所有,并在被列为不诚实被执行人后,曾以其名义使用另一张身份证避免执行,存在明显恶意;聊天记录。家庭协议和其他证据证明孙完全知道债务。

 

  被告辩称

  周辩称,1号房屋是婚前购买的,并在家庭协议中确认该房产属于孙。房子出售后,他用房子的钱为孙买了一辆车,剩下的钱和周向父亲借钱支付了涉及房子的首付。虽然周放弃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现有欠款需要偿还,他无法偿还,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的协议。

 

  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1.本案涉及的财产来自其来源。根据孙和周离婚时的财产协议,属于孙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2.2012年,周与孙签订家庭协议,同意1号房屋归孙所有,孙出售后购买房屋,因此离婚协议确认财产,非分割行为;3。周和孙离婚处理债权债务公平,离婚时,孙承担周个人债务138万元,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周车辆,周有9辆车,分享大量财产,其他财产,无周免费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的,不符合撤销权的规定;4.离婚协议涉及双方的财产和个人权利。

 

  法院查明

  赵某丽向一审法院起诉:判决撤销周某.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孙某单独所有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7日,周与孙签订了离婚协议。2017年1月18日,一审法院同时接受了赵的诉讼。孙的私人贷款纠纷和案件。2019年6月27日,一审法院确认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孙与周就贷款达成协议,因此命令周返还赵借款360万元和利息,并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在一审诉讼中,孙某于2012年6月9日与周某签订了家庭协议。

 

  2013年1月28日,孙与外人签订股票房销售合同,以72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办理41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

 

  2015年7月3日,孙.周向S公司借款135万元,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2016年8月22日,孙偿还贷款135万元,罚息34192.5元。

                                             深圳龙岗婚姻律师说离婚后债权人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深圳龙岗婚姻律师说离婚后债权人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 src="/uploads/litimg/IMG_8189.jpg" title=" 深圳龙岗婚姻律师说离婚后债权人可以执行其配偶财产?" />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处理。根据周与孙签订的家庭协议和离婚协议,虽然他们在离婚时同意将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确定为孙的所有权,但考虑到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是孙出售后与周同意归孙所有的原房屋,再加上离婚财产分配中涉及的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具体身份关系因素不足以确定周与孙离婚时,同意将案件中涉及的房屋确定为孙所有的免费或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

 

  综上所述判决:驳回赵某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赵、周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孙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以周名义登记的车辆信息;证据2。以周名义登记的两辆车辆信息。经审判质证,赵承认证据1的真实性,不承认证据目的,不承认证据2的真实性,但知道在执行案件中控制了海南牌照车;周承认证据1.2的真实性,不承认证据的目的。经审查,法院确认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在二审中,法院发现周和孙确认离婚案件涉及的房屋仍有390多万元贷款未偿还,双方同意孙负责偿还贷款。当周与孙离婚时,除了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汽车属于孙外,其他婚后购买并以周的名义登记的汽车属于周,包括9辆汽车。周说,上述大部分车辆都是他的同学。他的朋友借他的名字买的,孙不承认周的主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龙岗婚姻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赵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求。在这方面,法院认为,债务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事实,孙以7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房屋抵押贷款410万元,二次抵押向S公司借款135万元,周和孙在离婚协议中,离婚后由孙偿还135万元的贷款和利息,同时,孙和周确认剩余贷款本金390多万元和利息也由孙承担。

 

  此外,根据孙提供的证据,双方在离婚时至少获得了9辆车,离婚协议还同意周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然后综合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孙与周同意将原房屋出售给孙。离婚财产的分配涉及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具体身份关系的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同意将涉及的房屋确定为孙所有,没有免费或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法院确认赵的债权人不能成立,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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