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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资深律师分析丈夫私自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

时间:2021-12-27 15:26 点击: 关键词:深圳离婚资深律师,房产抵押纠纷

  案件简介:丈夫私下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韩晓银和韩金红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天达路8号院。2009年,朝阳区政府拆迁改造了该房屋。韩晓银和韩金红获得了朝阳区天达路8号院的一套安置房,并于2010年10月1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因为韩晓银的户口还没有迁到被拆迁房屋的所在地,所以该房屋以韩金红的名义登记。

      2011年1月,由于与韩晓银的琐事争吵,韩金红单独搬到西城区校场的小九条八号房。2014年12月初,韩晓银接到赞长余的电话,告知他住的天达路房屋已由韩金红抵押给赞长余。后来,韩晓银去房管局查档,才知道房子被抵押了。韩晓银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晓银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地产或动产上设立有用的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明明确规定,该房屋是韩金红单独拥有的,并未反映与韩晓银的共同关系。赞长余有理由根据房地产证明的宣传效力判断所涉房屋为韩金红的个人所有权。即使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解释》,共同所有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同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韩金红和韩晓银是夫妻关系。房屋抵押贷款是一项重大家庭事务。韩晓银应该知道这件,但没有异议。因此,韩晓银未经同意否认房屋抵押有合理依据。
 

深圳离婚资深律师分析丈夫私自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的。本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出售房地产的有效性。本案中,韩金红处罚抵押权,但保护善意第三方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司法精神仍适用于本案。
 

  目前,韩晓银主张抵押无效的原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韩晓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抵押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韩晓银的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资深律师说:夫妻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赔偿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共同意图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也就是说,夫妻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抵押权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抵押行为有效。但是,侵犯共有财产的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赔。
 

深圳离婚资深律师讲丈夫婚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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