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一家购买第一期住房的人,也不能因为夫妻装修并长期住在房子里,也不能排除支付房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实际情况,这些都不能排除为亲属间提供资金资助,赠与或出借的可能性。
如果女方没有提供书面协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她的主张,她将由法律来证明,因此,对于女方提出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并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张某(女)和吴某(男)原为夫妻,双方名下有08号房产。2012年7月7日,杨某和吴某为置换房产,向案外人刘某出售08号房。
同月15日,吴某与一伙人骆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吴某向骆某购买02号房。为取代房产,杨某和吴某面临着二套房的首付款及税费压力,夫妻俩便想到了房产代持,将这对夫妻二人登记到洪某(吴某)名下,用于装修后的装修。夫妻感情渐渐淡薄,直到离婚。
2015年9月,杨某与吴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每月支付杨某1万元,用于女儿和儿子的共同照料,在此期间,杨某可自由居住在02号房或自行支付。
2010年9月,杨某向法院主张2012年期间,08号房置换02号房时,因其当时是在月子,因此委托吴某办理购房事宜。二人将08号房卖出后,用所赚的钱来支付02号房的购房款,02号房的银行按揭贷款也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之后因吴某表示,由于第二套房按揭额度较低,为获得更多的按揭贷款,将02号房登记在吴某母亲即洪某名下。
刘某认定,02号房实际权利人及控制人是杨某、吴某,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洪某的名购买的房,故要求确认洪某与刘某共同占有,并由洪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陈某、洪某均否认双方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并否认02号房购买的房款来源于08号房出售。
法庭裁决
法庭审理认为:02号房现在登记在洪某名下,因此,该房屋属于洪某所有。即便洪某和杨某之间确有借名买房的约定,这一约定也只具有债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对于洪某与杨某、吴某之间确有借名买房的约定,该约定并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刘某辩称自己和吴某借洪某的名义购买02号房,并应应以购房为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吴某之故,杨某与洪某之间有亲缘关系,为了家人的日常生活,或者一方帮助另一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援助应该是正常的,因此,即便02号房购房首期资金来源于杨某,吴某出售08号房所获得的房款,还有杨某,陈某已装修,住02号房,存在着交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等问题,并不足以排除支付相关费用和住房安排属亲属间基于亲情资助、赠与或借出的可能性。
由于杨某未能提供以书面协议或其他明确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应依法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杨某所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不予确认,并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房产律师解读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房产“代持”,意在钻法律空子,规避房地产调控监管政策。举例来说,举国上下震惊的“深房理”事件,就有大量的违规行为。
今年4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旨在抑制房价上涨,打击炒房、投机购房。鉴于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违反这一政策将导致居民住房问题无法解决,金融泡沫风险增大,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在(2020)最高法院第328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借名人与他人共同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无效。并指出,国务院出台限购政策,是为了抑制房价上涨趋势,打击炒房、投机购房。鉴于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违反这一政策将导致居民住房问题无法解决,金融泡沫风险增大,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最高法院认为国家限制购买政策中包含的公序良俗是相当合理的。
买房子已经成为了普通人生活中最大的投资。这里建议大家,在没有真正理解“房产代持”的风险前,不要冒险,买卖代持有风险,切忌贪图方便,因小失大!深圳离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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