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离婚后被赶出自己的房子,没有住房
控方曾某和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分别生下了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后来因为感情破裂,2006年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共有房屋属于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给他的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拥有。解除婚约后,原告无住房的该房屋仍然住在第三层。2006年5月26日,被告人强迫原告交出房门和钥匙,理由是原告拥有该房屋,并将原告逐出大门。当原告离开时,被告更换了所有的门锁和门锁,使原告无法进入,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裁决:原告可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权利撤销赠与,维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经过法庭审理,原告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原告与被告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权撤销赠与,维持房屋的所有权。此案中原告的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因此,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从而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深圳离婚律师咨询认为:离婚时赠与子女的财产是可以撤销的。
第一,我国实行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房产的归属是我国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如果离婚时约定将财产赠与孩子,但尚未进行转移,则表示赠予还未完成,房屋归赠与人所有。
第二,如果最初赠与时存在赠与合同,并写明赠与人可以继续居住,则在赠与人被驱逐后,对方属于违约,赠与人基于此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其撤消期限自违约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
第三,父母作为财产的赠与人,如果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停止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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