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孩子离婚时是如何划分自己出资买的房?深圳离婚律师带你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小刘和小李于201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这对夫妇计划在北京买一套新房子,因为小李有北京户籍,有资格申请自住商品房,所以他们决定以小李的名义买房子。
2014年11月29日,小刘签署了自住商品房承诺书。2015年2月27日,小李与北京金科展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意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一栋自住商品房。所有购房款均由小刘的父母支付,共计1372062元。
2016年6月,他们补办了婚礼,但美好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三个月后,于2017年初开始分居,离婚似乎不可避免。
这时,小刘的父母很着急。当我第一次买婚房时,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的积蓄,刘的父亲向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如果儿子和儿媳有一段幸福的婚姻,这对老夫妇愿意贡献,但现在,离婚迫在眉睫,最初的137万元已经成为这对老夫妇的痛点。
经过反复考虑,二老一纸起诉法院,要求儿媳归还原购房款。
开庭时,双方对小刘父母支付的资金没有异议,但双方各执一词,无论是贷款还是礼物。
首先,二老出具了补签借条。2017年5月22日,小刘向父母出具借条,说明我和李于2015年在北京市大兴区了一套房子,向父母刘和黄借了1372063元。
小刘还声称,他在买房时说了贷款。当时买房的时候说过一次,交定金的时候说过一次,跟小李说是跟父母借的。
小李认为,双方刚结婚,男人的父母投资买房子,是为了安顿下来,而不是让我们的生活债务,如果对方的父母想让我们的丈夫和妻子的生活偿还,我不同意,这个义务不能施加在我身上,在证据小刘的父母应该提供贷款关系的证据,否则礼物关系是默认的。贷款关系的有效证据是借据,借据,另一方当时没有借据,借据,所以不建立贷款关系,不能让我们事后承担。
一方是倾其所有年迈的父母,另一方是振振有词的新妇。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贷款
首先,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免费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接受的合同属于单一合同,应当认真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的怀疑,应当确定事实的存在,表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的高可能性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小刘的父母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小李辩称这是礼物,小李应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礼物的主张。现在小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的父母和刘的母亲给小刘礼物,结合刘的父母和刘的经济能力,否认礼物的意思,小刘认识到贷款关系,礼物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本案涉及的房屋以小刘的名义购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规定的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投资应认定为夫妻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规定,基于父母赠与的前提,赠与对象不明确,不适用于本案。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的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买房时给予补贴是正常的,但不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也不是法律所倡导的,否则严重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概念。孩子长大后,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支持的义务。孩子买房是父母的贡献。除明确赠与外,还应视为临时资金贷款,以帮助为目的,子女有偿还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刘金塔和黄敬华支付的1372063元被认定为李颖和刘如河的礼物,这对刘金塔和黄敬华非常不公平。综上所述,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小刘和小李应将上述贷款返还给贷款人,共计137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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