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过快,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对低价房的需求,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明令禁止此类房屋的建造、销售,但一直没有就在此前建立的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属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深圳权威离婚律师带您一起解答。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小产权房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更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对离婚案中中小产权房是否可以分割,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有些法院认为,离婚案中中小产权房可以分割,因为在离婚纠纷中只涉及到家庭成员,在分拆前、分拆后不会产生流通市场的后果;有些法院认为小产权房虽然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应分割财产性权益,也就是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其他一些法院对小产权房不予处理,因为法院担心一旦小产权房被分割,通过裁判性文件的形式确认小产权房夫妻一方的所有权,将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并造成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促使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文书的形式对小产权房予以法律确认,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干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一般而言,法官会通过调解结案,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说服双方就小产权房自行达成一致。有些法院尽管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判小产权房给一方,但是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未进行产权登记,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过户。然而,有些地方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保护当事人权益,将采取变通方式,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益人更名手续。深圳权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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