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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龙岗区离婚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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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婚姻律师讲女子闪婚两月亡夫留债23万

时间:2022-01-04 15:27 点击: 关键词:深圳龙岗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

     结婚两个月内丈夫病死的妻子被起诉,要求承担亡夫的欠款

  在一家公司做生意的方某,和一家批发店做了很多生意。当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订单,双方不定期对帐结算付款。

  2010年12月,方某和妻子曾某登记结婚。明年一月,一家批发商通过微信给方某一月份发来的对账单,并请其核对,对账单记录显示截至2021年1月欠款35万多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算了帐后,方某支付了11万多元,欠下的23万多元。

 

  2020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生孩子.领养孩子。因此,他的合法继承人是他的父母和他的配偶曾某。

  同一年三月,公证机关出具了有关证明,载明:曾某一人继承小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母亲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

 

  1月,一家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遗产的范围内清退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多元是由一家批发店提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裁决:妻子和父亲分担债务

  一审判决: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继承方某的遗产为限,清偿批发店款项2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批发店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双方没有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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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方某遗留的债务?

  法庭注意到,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也未出具借款单,但某批发店提供了电子数据,即其与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由聊天记录可以看出,2021年1月,一家批发商通过微信给方某发了对账单,并要求方某核对,收到对账单后没有异议,且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被视为对账单无异议。而且,有一家批发商还提交了一份送货单据,足以证明方某已欠了货款23万多元,这笔钱及相应的利息本应由方某偿还,但方某已经死亡,该债务转化为他生前遗留的债务。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对涉案债务进行清偿?

  《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按其所得财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自愿支付的财产超过其实际价值部分,不在此限。

 

  继任者遗留的财产,本应首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缴的税金和债务。此案中中方一位父亲.配偶曾某为方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双方举证,确定了方某的父亲.曾某具有继承方某的遗产,其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

 

  然而,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的价值不相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为限,清偿其遗产。对债务有可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双方都没有表示自愿清偿,无需清偿。

 

  该不该其中4万多元是因为方某和曾某的共同债务?

  《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共同签署或事后追认配偶一方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

 

  此案中,尽管这4万多元的货款债务是在婚后双方结婚后产生的,但是曾某并没有签字和事后追认。调查结果显示,方某和曾某在婚前相处时间短,属“闪婚”行为,并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方某在2021年2月因病去世,双方的婚姻关系十分短暂。

 

  案件涉债并不是方某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而是由于经营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并有一家批发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某和方某共同经营商行,或者将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表明,曾某在这么短的婚姻中享受到了方某这笔债务带来的好处。所以,4万多元的货款并非方某和曾某的共同债务。

 

  深圳龙岗婚姻律师提醒

  夫妇的债务分为三种情况

  俗话说得好:“有福就有难”。一般人一般认为,由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债务理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从法律上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上承担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满足某些条件,通常是下列情况:
 

  1.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每天都有,其主要内容有:一方承担购买共同生活用品的债务;一方.装修共同居住房屋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的债务;一方为一方承担购买共同生活物品而承担的义务;一方为一方贷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婚时,一方为取得财产而背负的债务;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以一方名义承担的其他债务,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2.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债务。

  夫妻一方有身分,但因夫妻共同从事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或者购买生产资料而负的债务,或以一方名义所负,但由于夫妻一方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而负的债务,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税等。

  夫妻共同经营,是指夫妻一方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人分享。

 

  3.履行在抚养.赡养义务中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

  由于这种债务属于履行法定义务而形成的,因此夫妻一方为履行上述义务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与此同时,对于债务来源以赌博等非法方式.或明确规定其个人债务的,都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负债一方个人清偿。深圳龙岗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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