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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深圳离婚房产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免费咨询:婚前房产加名后如何分割、给小三的房产追回、贷款买房离婚如何分、二婚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等,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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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出的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应该怎么分深圳房产纠纷律

时间:2021-02-05 10:38 点击: 关键词:婚姻房产问题,深圳房产纠纷律师,深圳律师

  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在前两篇文章中,法国宣传办公室分别介绍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随着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多次修改,婚姻中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让读者了解演变过程,避免在阅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时产生混淆和疑惑,法律宣传处将在今天澄清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不动产所有权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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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有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0年的《婚姻法》。由于历史悠久,《婚姻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与我们的生活脱钩。我们将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和实施的《婚姻法》开始。2001年《婚姻法》没有具体讨论房地产问题,而是将其纳入财产。2001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篇幅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a)婚前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01年《婚姻法》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夫妻专属财产,这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2001年《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一方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配偶。夫妻可以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约定归彼此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进一步固定了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此时法官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判断主要依据《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规定。由于没有统一的判断尺度,关于婚姻房产的纠纷五花八门,各地的判断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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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以来,随着将住宅产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体制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中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全国城镇停止实物分房,陆续出台减税免税等各种优惠政策,搞活二手房市场。住房建设加快,住房金融快速发展,二手房市场活跃,房价也起飞。房产成了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婚姻纠纷中房产所有权的矛盾也增加了。针对实际需要,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解决了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时的房屋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房地产涉及以下事项:

  第十九条婚前一方出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a)双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投标,这是允许的;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房屋。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投资购买房屋的,该投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向一方明示赠与。

  2011年7月,最高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再次提到房地产问题:

  第七条结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只能视为赠与自己的一个子女,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房产的,离婚时双方协议办理房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财产登记方,未清偿的贷款为财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父母一方的名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以父母一方的名义登记。如果对方主张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包括很多专业人士在内的很多人也认为,这两种法律之间存在一种替代关系。有的法官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代替了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已经失效。但法律宣传处仔细查阅了最高法院法官吴晓芳2014年第一期发表的文章、北大法学院助理教授何健2012年第一期《福鼎法学评论》发表的文章以及部分婚姻家庭律师的意见。他们都认为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并不矛盾,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对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进一步补充。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资应理解为足额出资,认为父母支付足额出资购买房产或父母仅提供足额出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第七条“出资”。父母对子女婚后购买的房产出资部分,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但出资性质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确定,然后确定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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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第五编吸收和发扬了以往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成果,但该条涉及的不动产没有变化,延续了以往司法解释的内容。

  深圳离婚房产纠纷律师  好了,法律宣传处完成了婚姻中不动产所有权的历史演变。如果觉得法宣办还可以,请关注法宣办的专栏,欢迎大家看官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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