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和王原本是夫妻,双方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后来,由于双方关系破裂,刘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2007年5月,王的父母以王的名义出资买房,首付40万元,贷款20万元。到2011年,贷款已经还清了。王于2008年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现在就是房产分割成了最大的问题。
争议焦点
在审判中,刘承认购买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王的父母出资的,贷款也由王的父母每月支付。王主张这所房子是他父母的单方面礼物。刘认为,这所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双方的礼物,要求分割。
这所房子是王的父母给王的,还是给王和刘的问题,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王父母的个人赠与,属于王的个人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点评
面对不断上涨的高房价,父母为孩子婚后买房出资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也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关于父母出资买房,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如何确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贷款还是赠与?父母出资是赠与方还是双方?
一、法律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赠与,房地产视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投资性质认定
1.《婚姻法》解释(3)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的出资是指父母的全额出资。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以子女的名义全额购买房地产,他们可以确定这只是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而不需要父母表达他们的意图。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父母出资,是指父母的部分出资。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必须明确赠与方的含义,否则视为赠与双方。
3.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投资者以贷款为投资意图时,双方的法律关系应根据贷款关系进行确认。但是,提出这种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资时的协议、说明等,否则应承担举证的后果。
三、律师提醒
为防止和有效处理此类纠纷,律师提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应该在投资时明确投资的性质和对象。出资金额、用途和性质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是赠与,则需要明确赠与对象。协议应由子女和子女配偶签字确认。如果公公开明确影响家庭关系,也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处理。
第二,对于子女,在接受父母购房投资时,如果投资为贷款,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承认投资为贷款的证据;如果投资是赠与,夫妻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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