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7年,小红和小东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买了一套总价约200万元的房子。婚后,双方同意共同偿还贷款。由于家庭琐事矛盾的升级,他们的关系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小东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金额约13万元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小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东说,婚前抵押还款账户的财产超过2万元,母亲于2017年12月15日将10万元转入另一家银行账户。小东说,自2018年2月27日起,他将钱转移到支付宝,并通过支付宝余额转移到抵押还款账户。2020年3月至10月,小东的母亲将13.5万元转入小东抵押还款账户,帮助小东偿还贷款。小东认为,他婚后的贷款偿还实际上是他母亲的资助,而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所以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发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起,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目前,该房屋已增值100多万元。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发现小东婚前财产2万余元用于婚后至2018年2月的贷款,应扣除。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转账支付,但小东提供的银行流量无法确认母亲转账给银行的10万元是偿还贷款的专项资金。
2018年5月,小红还将5000元转入账户,小东负责偿还。至于小东母亲2020年3月后的月转账,法院认为小红提起离婚诉讼后发生了。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东的说法。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小红和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赔偿夫妻共同贷款12万元和贷款19万元。
深圳离婚财产律师分析
近年来,在中国,婚前购房和婚后偿还贷款越来越普遍。本案回应了一种情况: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偿还贷款,另一方用工资收入支持家庭生活。虽然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分割财产,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贷款偿还部分和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1)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银行贷款首付,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断房地产属于登记人,未偿贷款为房地产登记人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财产增值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深圳离婚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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